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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协议》将于2008年5月1日生效,欧洲专利费用将降低!
  继今年1月份法国最终通过了《伦敦协议》之后,该协议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中国申请人在欧洲申请专利将会享受到更加经济实惠的价格。我们,北京金恒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所,将在这里向您详细地介绍这一喜人的动态。

《伦敦协议》简介
  《欧洲协议》是一个国际协议,通过降低协议成员国内授权阶段的翻译要求,以达到降低欧洲专利生效程序的费用的目的。

  《欧洲协议》将于2008年5月1日在现任成员国生效,对于以后加入该协议的国家,协议将在该国正式通过协议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欧洲协议》现任成员国家包括克罗地亚、丹麦、法国、德国、冰岛、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斯洛文尼亚、瑞士、英国。瑞典也已经决定将加入《伦敦协议》,但是实际的加入日期仍未确定。

  该协议对欧洲各个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这取决于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是否为欧洲专利局(EPO)的官方语言,即英语、法语和德语。根据该协议,如果一个国家的官方语言与EPO的官方语言相同,则在专利生效程序中不会有任何翻译的要求;如果不是EPO的官方语言,则该国可指定EPO三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作为“优选”语言,称为“指定语言”。在这些国家中,如果欧洲专利是以该国指定的语言(也就是EPO官方语言)授权的,则说明书的翻译可以省去。否则,在生效程序中仍需翻译成该国指定的语言。同时,这些国家还要求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官语言(非EPO官方语言)。该协议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适用更为宽松的翻译要求。协议实施后,对欧洲一些国家的专利生效程序产生的直接影响如下:
  在英国,欧洲专利生效将不再需要提供翻译件。英国知识产权局已经表示自2008年2月1日起,授权的欧洲专利将按此规定执行。
  在法国、德国和瑞士/列支敦士登,欧洲专利生效也不需要翻译件。
  在荷兰,如果欧洲专利为英文文本,只需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荷兰语。但如果欧洲专利为法文或德文,专利的其它部分还需要翻译成英文。
  在冰岛,协议对其没有实际影响。如果欧洲专利为英语文本,则仅需要将权利要求翻译成冰岛语。如果专利为法语或德语,那么专利的其它部分还需翻译成英语或冰岛语。
  在拉脱维亚和斯洛文尼亚,没有实际变化,这两个国家已经要求只需要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其官方语言,说明书不需要翻译。
  在摩纳哥和卢森堡,不需要对在他们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进行翻译。
  在克罗地亚,需要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了克罗地亚语。如果该欧洲专利是法文或德文授权的,还需要将说明书翻译成英语。
  在丹麦,如果欧洲专利为英文文本,只需将权利要求书翻译成丹麦语。但是,如果欧洲专利为法文或德文,还需将专利的其他部分翻译成英语或丹麦语。
  瑞典即将在2008年5月1日前实施一部新法。该法规定,如果欧洲专利为英文,只需将权利要求翻译成瑞典语,但如果为法文或德文,专利的其他部分也需要翻译成英文。

  《伦敦协议》生效后,相信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该协议。

  如果您对《伦敦协议》或其他有关欧洲专利申请的信息感兴趣,请直接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要求,向您提供具体的专业性的建议,帮助您在尽可能多的欧洲国家用最经济的方式获得尽可能多的欧洲专利授权。

  上述信息是根据我们在欧洲的合作伙伴提供的资料而准备的,希望能对在欧洲申请专利的国内申请人有所帮助。上述信息仅基于我们现有的理解,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或构成专业的法律建议。信息中的任何错误或疏忽我们都将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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